业主委员会张贴通知指责物业服务企业贪污而内容失实,其应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7-06 08:21: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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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因此,擅自采取张贴通知的不当为式,指责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贪污、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声誉降低,已经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如果对其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适当的方式与其沟通,让其改进,或者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非采取在小区内张贴通知的方式,随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指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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