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合同篇(六)合同中存在背靠背条款,建材企业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3-07-06 04:12:0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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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支付乙方货款”即为典型的背靠背条款。
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属于附履行条件还是属于附履行期限,争议不断。
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属于附履行期限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最新观点:
第一种情况,第三方给付事宜是确定的,时间也是确定的,双方对此明知,只是合同中没有详细列明,则该条款属于附期限条款,而且是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条款,期限届至,则债务人按期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第二种情况,第三方给付事宜并不确定,只是具有可能性,时间也不确定,则该条款不仅是附期限的问题,本身也有附条件的含义,也即首先要完成第三方给付条件的现实性,在该现实性条件成就后,方可计算以其为起点的期限,这时,可以理解为该条款是附履行条件和附履行期限的结合体。
“第三方履行在先”如何证明?
债务人应举证证明譬如与第三方的合同、债权凭证、履行协议和凭证、裁判文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足以认定第三方债务存在的证据,以及债权人(乙方)知晓的相关证据。
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常见,但其目前已经逐渐渗透到了下游的建材供应商,买卖合同、物资租赁合同中时常能够发现背靠背条款的身影。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是有效的。在付款条件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无疑对建材企业是极度不利的。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建材企业参考: 
1、尽量不接受背靠背条款作为付款条件; 
2、无法拒绝的情况下,争取设置最后付款期限(如,本项目货款、租赁费最晚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毕); 
3、要求合同相对方(总包、分包、劳务公司等)告知我方其与上游单位(即应付合同相对方工程款的单位)的,如进度结算、发票开具情况、付款时间、金额等; 
4、约定若合同相对方在收到上游单位付款后x日内不付款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明确违约金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 
5、以补充协议/付款承诺等方式改变原合同背靠背付款方式; 
6、设置关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建材企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相关条款。注意,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合同中没有设置约定解除权,建材企业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同;不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可通过付款比例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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