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投标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并在记录上签字: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在记录上签字。现场监督签字的记录应存档备查。
(四)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开标、评标场所必须有摄像录音装置,开标和评标录音录像记录保存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成本会计等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因否决投标等原因需要重新评标的,应当经招标人认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从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提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制定综合评分表及具体评分方法。
评分方法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鼓励将项目负责人述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列入招标文件中评分内容。采用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人应出具不少于三套的答辩题供答辩人抽题选答,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进行评分。
招标人可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的物业服务人信用状况,在评分方法中设置适量加分项或者减分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分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根据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录在案,评标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保存。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