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夫妻买二手房,房内竟然有别人居住,房子应该归谁住?

发布时间:2023-07-05 12:10:5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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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夫妻俩买了一套价值135万的二手房。搬家时,却发现房内有人正在居住,并说原房主欠其50万,把房子20年的租赁权抵押给他了,还有当时签的合同。小两口觉得花钱买的房子,竟然要20年后,才能搬进来住,认为自己被骗了。随后就将原房主与该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

孙权与李香刚结婚不久,两个人年纪也不大,在山东上大学的时候,两个也是同学,毕业后就直接来到了省会济南,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

两个人一起努力了3年,辛辛苦苦存了很多钱,而且在双方父母的协助下,以分期贷款的方式,在市区买了一套价值135万元的三室的二手房。

随着中介去看了这套房后,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把首付给付了之后,小两口便想按照老家的风俗,找一个吉利的日子搬进新房。然而,小两口平时都在拼命的工作,一时忘了挑选日子,便决定2个月后再搬。

搬家的当天,孙权与李香起了个大早,决定早点过去收拾一下房子,计划在新家,等待亲戚朋友前来祝贺。当将新房的房门打开后,两个人都惊呆了,里面该有的家具一点都没有少。而且室内干净又整洁,明显是有人在居住,两口子以为自己走错地方了,但是经过仔细核对之后,确认没有走错地方。

这时,从房间内走出来一个男子,交流后才得知,之前的房主张贺欠了他50万元,无力偿还,所以张贺把房子让何强免费居住,来抵扣欠的债。

孙权当即表示不相信他说的话,直到何强拿出租赁合同,上面白纸黑字写着20年的租赁期,还有何强与张贺的签名,双方摁的手印。

看到这一幕后,孙权立马火冒三丈,自己买的房,还要让别人居住20年!于是,他 找来了房产中介,中介却表示不知道这件事,只知道原房主委托他们把房子卖掉。而且张贺在委托的时候,也没有告知中介,房子已经被租出去了,所以中介不存在欺骗行为。

孙权在中介那里要来了张贺的电话,并质问对方,为什么在房子购买之前,把房子租出去了?然而,张贺表示自己很穷,还不起钱,无奈之举才出此下策。

得知真相后,孙权找张贺与何强不断地协商此事,发现他不可能跟对方沟通好。所以,他便想到自己手里有房产证,自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便打算把门锁换了,这样就能逼着何强搬走。

可是,何强也不让步,还强硬的跟孙权说,自己手里有租赁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把自己逼急了,就让孙权没有好下场,要让对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情拖了大半年后,无法忍受的孙权咨询律师后,便把张贺与何强给告了,要求对方赔偿不能入住的损失费3.5万元,与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孙权的诉求,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张贺欠下50万,是否能用房子使用权做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张贺欠了何强50万,存在债务关系,张贺也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用房子的使用权作为担保,是不能法律保护的,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能作为担保的参照物,所以不能以这样的形式,作为偿还债务的依据。

2、何强与张贺的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民典法》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售房屋,应在售卖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十五日内,如果没有明确的表示购买,便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虽然张贺与何强存在债务关系,但是在出售该房子的时候,张贺明显存在欺瞒行为,在没有告知何强的情况下,就把房子放置中介售卖,造成何强失去优先购买权,所以他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张贺赔偿损失,甚至可以另起诉张贺让他还钱。

3、孙权签订的售卖合同不能让何强搬出去吗?真的只能等到20年后搬进新家?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使用优先购买权形式,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赔偿,但出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到任何影响。

原房主在售卖房屋时,并没有告知何强,所以何强可以要求张贺进行补偿,但是,孙权已经把房子买回来了,所以签订的房屋售卖合同是有法律保护的,就算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买卖房子的合同依旧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所以孙权可以马上搬进新房,并且可以向张贺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 判令何强一周之内搬出该房子,孙权无法居住期获赔3.2万元的损失费,和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共计4.2万元。
 
4、本案提醒我们,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多留点心眼,不仅要审查该房屋所有权人的证件是否齐全,还要核实原房主身份与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等,否则,吃亏的就是自己。(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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