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院:要求履行查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职责,明显不属于派出所职责范围

发布时间:2023-04-27 04:30:2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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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上诉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向三林派出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查处“不法分子擅自封闭申请人出入自身宅基地房屋的道路”,该申请实质系基于对强制拆除宅基地房屋不服,上诉人申请三林派出所履职的事项明显不属于派出所的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沪02行终335号
  上诉人叶某、张某、王某敏、王某亭、赵某萍、陆某明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行初6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1年10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作出(2021)沪公(浦)复决字第419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派出所(以下简称三林派出所)已收到叶某、张某、王某敏、王某亭、赵某萍、陆某明的查处申请(不法分子擅自封闭申请人出入自身宅基地房屋的道路),但三林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案作出任何处理,故决定责令三林派出所在三十日内履行相应法定职责。2021年11月11日,三林派出所作出答复,告知叶某等人,其申请的查处申请(不法分子擅自封闭申请人出入自身宅基地房屋的道路),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叶某等人不服该答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浦东区政府于同年11月18日收到叶某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复议事项为:请求撤销三林派出所于2021年11月11日所作书面答复,并责令三林派出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履职处理。2021年11月26日,浦东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并送达三林派出所,三林派出所于2021年12月6日进行行政复议答复。浦东区政府于2022年1月14日延长审理期限并通知叶某等人。2022年2月16日,浦东区政府作出浦府复决字(2021)第120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三林派出所作出的书面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叶某等人。叶某等人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三林派出所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书面答复和浦东区政府作出的浦府复决字(2021)第1202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审另查明,叶某等人申请所涉及的宅基地房屋均作出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依法强制拆除。
  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叶某等人宅基地上的房屋均被拆除,在此情形下,叶某等人向三林派出所提出的申请事项,即不法分子擅自封闭其出入自身宅基地房屋的道路,本质上仍系对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行为提起异议,三林派出所所作答复,对叶某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叶某等人就三林派出所所作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而对浦东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提起本案之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遂裁定:驳回叶某、张某、王某敏、王某亭、赵某萍、陆某明的起诉。叶某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叶某、张某、王某敏、王某亭、赵某萍、陆某明上诉称,上诉人请求依法查处擅自封闭上诉人出入自身宅基地房屋道路的违法行为属于三林派出所的法定职责,三林派出所作出的书面答复没有证据和依据,应当被确认违法。浦东区政府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属于行政征收,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且从受理复议申请到交邮复议决定书超过了30日的法定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向三林派出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查处“不法分子擅自封闭申请人出入自身宅基地房屋的道路”,该申请实质系基于对强制拆除宅基地房屋不服,上诉人申请三林派出所履职的事项明显不属于派出所的法定职责,三林派出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仅为信访答复,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以上诉人要求撤销三林派出所作出答复以及浦东区政府对该答复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叶某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包建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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