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2023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浙建〔2023〕1号)。
附件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HT33/SF01 1-2023)附近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HT33/SF01 2-2023)附件3: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HT33/SF01 3-2023)附件4: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HT33/SF01 4-2023)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明确各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房屋交易市场环境,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18版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两版合同示范文本比较,修改的内容较多。从修改的内容看,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加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尤其是对购房者作为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而且相关内容修改或补充,结合了《民法典》及修订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符合最新的立法精神。
与2018版合同示范文本相比,2023版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新变化:

为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合同网签备案、数据采集共享等要求,对商品房基本信息进行扩展,增加建筑物主体结构、户型、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内容,并设置可选项,便于交易当事人直接勾选。包括交付样板房设置方式、坐落、保留期限、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交易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鉴于全装修商品房是作为一个整体交易,对于装修部分价款,一方面精确评估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市场上也出现全装修“质价不符”的情况,引发矛盾纠纷。此次修订中删除《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计价方式与价款”第二款关于总价形式与分价形式的表述。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房价款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歧义和矛盾纠纷问题,明确房价款不包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商品房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新版合同增加“该商品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出卖人方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相关内容。将2018版合同示范文本的第十九条“质量担保”进行修改,并增加“出卖人在注销情形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承担该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条款。为更好地保护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将来物权的实现,引导双方主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增加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时间以及其他有关约定的内容。
房屋存在抵押、居住权情形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为更好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减少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2023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有关房屋抵押、设立居住权的条款。为督促房屋买卖当时人诚信履约,维护良好的房屋交易秩序,稳定预期,防范“一房多卖”情形,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另行将房屋出卖给第三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引导交易双方主动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有关条款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将2018年合同示范文本中两个选项(双方自愿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双方自行交割房款)后增加委托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代为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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