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合同篇(五)结算条款不平等、不合理的应对方式

发布时间:2023-06-30 14:42:4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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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条款应当遵循明确、具体的基本原则。什么时间办理分结算、什么时间办理总结算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越是明确具体对建材企业才越有利。

我们处理的众多合同纠纷中,约定每月或者每2个月(或每3个月)指定的日期或时段办理分结算,按分结算支付进度款60%-80%,总结算的办理时间绝大多数为工程主体封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后3-6个内办理,但往往有很多案件,走到诉讼阶段总结算还没有办下来。

我们建议:在可能的前提下(让国企、央企修改他们的合同版本虽然很难,但还是需要尽量争取),加上“自我方将结算资料报送贵司之日起x日内贵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将签字或盖章后的结算资料返还我司,则视为贵司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数据”或与之意思相近的文字表述。 

总结算的办理时间与工程封顶或验收挂钩作为行业习惯,我们难以改变,但如果出现项目烂尾怎么办?我们的应对策略: 

一、增加兜底条款:本项目所有款项最迟不晚于x年x月x日之前付清; 

二、连续停止供应x月或者x月内供应量不足x立方米(或其他计量单位)的,供货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采购方立即付清所有款项。 

以上2种应对策略都能够较好地保护建材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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