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 |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须知20问(三)

发布时间:2023-06-30 08:33:4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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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课 堂

【关联阅读】《合同管理|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须知20问(一)》

【关联阅读】《合同管理|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须知20问(二)》

13、谁才是“一房多租”中的承租人?

  • 谁先占谁承租。

  • 都未占的,谁先备案谁承租。

  • 都未占、未备案的,谁先签约谁承租。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4、租赁期间房东卖房怎么办?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因买卖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承租人有权继续承租租赁房屋。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第七百二十六条

15、租赁房屋被拆迁怎么办?

  • 《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终止。拆迁补偿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租赁房屋所在地拆迁政策处理。

「幸福法码」特别提示,租赁房屋被拆迁后的补偿费需区分居住用途和非居住用途确定归属。

  • 居住房屋:拆迁后补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即出租人)。

  • 针对非居住房屋:各地区规定不同,以上海市为例,

-搬家补偿费、临时安家补助费:由承担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责任的承租人所有;

-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由拆迁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所有;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归属于设备所有人所有;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遭受实际损失的承租人人所有。

【关联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

16、如何退租无忧?

  • 明确退租事由:退租须符合法定或租赁双方事先约定的退租事由。法定退租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如约使用租赁房屋致损、未经同意转租、逾期不付租金、擅自变动租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且不予恢复原状;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租赁房屋有权属争议、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租赁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约定退租事由由租赁双方根据租赁实际情况于租赁合同签署时约定。

  • 办理退租手续:发送终止租赁的通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协议》、迁离租赁房屋(包括人员、财物以及相关注册信息)、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结算租赁费用、 签署《房屋交接书》。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二十四条、第七百二十九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

17、租期到了承租人赖着不走怎么办?

  • 催告搬离:出租人再次催告承租人搬离租赁房屋。

  • 自力救济:出租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收回租赁房屋,如提前通知承租人收房事宜,在见证人、公证人或监管部门的见证或监督下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妥善保管属于承租人的财物。

  • 公力救济:承租人经催告不办理退租手续或不宜通过自力救济解决的,出租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承租人搬离并承担违约责任。

18、租赁合同违约担何责?

  • 常见违约情形:如逾期交付房屋、租赁房屋质量问题、逾期支付租赁费用、变更租赁用途、擅自转租等;

  • 违约责任方式:如罚没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

19、租赁纠纷谁来管?

  • 争议解决方式:即通过诉讼还是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进行。

  • 争议管辖机构:选择诉讼的,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专属管辖;选择仲裁的,则不受专属管辖限制,但需明确仲裁机构的正确名称。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20、《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备案?(以上海市为例)

  • 备案效力:备案虽非《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在“一房多租”的情形下具有相对效力优先的作用(详见第13问),亦可作为“买卖不破租赁”权利主张的依据之一。

  • 备案期限: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

  • 备案管辖:区房屋管理局。

  • 备案渠道:线下渠道包括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线上渠道包括手机端-随申办;电脑端-一网通办。

  • 备案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变更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关联法条】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七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第三十条

课 后 探 究

1. 一房多租的,谁是受法律保护的承租人?

2. 《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有效吗?

3. 租赁房屋被依法拍卖的,还可以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吗?

4. 租赁房屋被拆迁,承租人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5. 只要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就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吗?

6. 承租人人去楼空,租金还继续计算吗?

7.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办理哪些退租手续?

8. 可否同时主张《房屋租赁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失赔偿、没收租赁保证金吗?

9. 出租人能否采取能源断供措施以制约/警戒承租人违约?

10. 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双方能否约定承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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