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后,部分承租人为满足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当租赁关系因租赁合同无效、被解除、到期等原因终结时,装修物应当如何处理,值得关注。为方便阅读,租赁合同被解除、到期时装修物的处理规则,将另文讨论,本文将讨论租赁合同无效时装修物处理规则,供读者参考。


第7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11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通过并施行,2020年修正后形成现行有效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租赁合同无效时装修的处理规则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形成附合、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为标准,分别作出规定,现进行区分讨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因此,无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均无法得到补偿。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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