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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朝军律师团队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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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房屋原承租人黄某4,黄某4(1990年12月22日死亡)与妻子赵某(1960年6月30日死亡)生育三名子女:黄某1(2004年9月30日死亡)、黄某3、黄某2(2019年4月11日死亡)。华某系黄某3之女,张某系华某之女。
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公房,黄某4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黄某2。该房被征收时有黄某3、华某、张某三人户籍。上世纪90年代起,被征收房屋由黄某1用于个体经营。2003年1月20日,黄某1、黄某3、黄某2三人就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签订家庭协议。该房屋被征收后当事人对征收利益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某3主张该家庭协议,属于赠与合同,黄某3、黄某2将自己可能分得的财产赠与黄某1,黄某1已死亡,黄某3要求撤销赠与,黄某1的继承人不能获得赠与财产。
参考案例
(2022)沪02民终746号
苏朝军律师
盈科上海合伙人律师
盈科上海法律顾问事务部副秘书长
盈科上海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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