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篇(21)|家庭协议中的利益分配能否认定为赠与?可以撤销吗?

发布时间:2023-06-30 08:32:2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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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朝军律师团队

房地产

Tel:18217129694

前言

房屋原承租人黄某4,黄某4(1990年12月22日死亡)与妻子赵某(1960年6月30日死亡)生育三名子女:黄某1(2004年9月30日死亡)、黄某3、黄某2(2019年4月11日死亡)。华某系黄某3之女,张某系华某之女。

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公房,黄某4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黄某2。该房被征收时有黄某3、华某、张某三人户籍。上世纪90年代起,被征收房屋由黄某1用于个体经营。2003年1月20日,黄某1、黄某3、黄某2三人就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签订家庭协议。该房屋被征收后当事人对征收利益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某3主张该家庭协议,属于赠与合同,黄某3、黄某2将自己可能分得的财产赠与黄某1,黄某1已死亡,黄某3要求撤销赠与,黄某1的继承人不能获得赠与财产。

家庭协议中的利益分配能否认定为赠与?可以撤销吗?

关于黄某3主张该家庭协议书属于赠与合同,黄某3要求撤销对黄某1的赠与,且黄某1已经去世,其继承人无权取得征收利益的意见。法院认为,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的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与让步。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故对黄某3主张家庭协议中的利益分配属于赠与合同,要求撤销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

(2022)沪02民终746号

苏朝军律师

盈科上海合伙人律师

盈科上海法律顾问事务部副秘书长

盈科上海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顾问律师

盈科优秀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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