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铁家园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3-06-30 06:49:3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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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通铁家园小区  业主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         职务:       
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邮编: 134000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长春市红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通化市东昌区中昌路4-3-1号(中医院对面)
邮编: 134000   
联系电话: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通铁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与合同期限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通铁家园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商铺与办公  
座落位置:通化    东昌     建设大   (街)  2968   号    
小区四至:东至 机务段火车道口,南至 冷库专用铁路线 
西至 建和社区,北至 建设大街        
房屋栋数:25  栋,建筑面积:  110597.46  平方米。其中,住宅为93558.74 平方米,商业 11416.15 平方米,车库 5622.57  平方米。
第二条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  3 年,自  2023   7   1  日起至 2026    6    30  日止。
第二章 管理服务事项与服务标准
第三条 管理服务事项:
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客户服务及会所的经营管理。
6、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7、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进行装饰装修管理。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条 按《通化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 二级标准服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状态良好,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有维修记录;
(2)按规定进行保养、检修,记录完整;
实行24  小时保养维修值班制度,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 12 小时内完成;急修 20分钟内赶到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维修回访率达到 80  %;
(3)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恢复正常运行后),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定期消防演练;
(4)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按规定时间开关;
(5)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及时通知用户;
(6)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2、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进出实行 车牌识别  收费管理,未录入信息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
(2) 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序,停放在车库、车位或指定的地面临时车位,不得停放在路边、草坪等非指定处;
(3)非机动车停放在家中、车棚或乙方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不得停放在路边、草坪、楼道等非指定处;
(4)交通标识清晰齐全。
(5)业主应遵守本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见附件)
3、公共秩序维护
(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2)公共秩序维护人员着装整齐,戴牌上岗;
(3)门岗实行 24  小时值班,建立监控、巡视和门岗执勤制度。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监控室对小区实施24小时监控;
(4)对突发事件有相应预案;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场所、顶层天台等具有危险隐患的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设施和标志;对火灾、消防设施、水浸、电梯困人、刑事、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5)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对进出小区的可疑人员作盘问、登记管理;对访客指引行走路径。
4、环境卫生
(1)小区内环卫设施齐全,根据物业实际需要,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等,并及时对垃圾进行收集处理;
(2)公共场所、楼道、楼梯主次干道  每  天进行  1  次清扫;
(3)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楼道玻璃每月擦拭  1  次;
(4)及时清扫公共区域内积水、积雪;
(5)清洁区域无垃圾、杂物、异味,外观整洁、明亮;无乱悬挂、乱丢弃、乱堆放、乱贴乱画现象;
(6)配合环卫垃圾清运,每日至少收集  1  次,做到日产日清;
(7)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定期预防控制各类病虫害,有效控制蝇、蚊等害虫孳生,垃圾桶、果皮箱 当 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8)小区内公共排放雨水、污水的管道每年最少疏通 1  次,保证排放管道的畅通;
(9)小区内的雨水、污水排放井每月检查 1  次,视情况进行及时清掏,保证排放井通畅;
(10)小区公共场所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绿化维护
公共绿地、花卉、树木养护及时,及时防治病虫害,绿化季节木本及草坪完好,对破坏、践踏、随意占用现象及时劝止,并根据情节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6、客户服务
(1)向业主公布紧急联系电话,日常服务电话和公司投诉电话;
(2)适应业主需求,开展有偿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
(3)每年召开 1 次客户恳谈会,每年进行 1 次客户满意度调查,每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4)客户投诉:收到投诉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5)社区文化活动:每年至少 1 次。
7、装饰装修管理
(1)按照《业主公约》的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管理,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2)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序,无安全隐患。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屋顶平台护栏等;
(3)加强日常巡查,对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发现和劝止,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对甲方和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档案要有移交记录,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管理服务费用及报酬
第六条 本物业实行包干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多层: 1.00元/月/平方米;
      高层:1.35 元/月/平方米; 
商业:1.30 元/月/平方米;
车库: 0.85 元/月/平方米;
电梯运行费(包括小修、日常维护、年检、保险等日常费用)据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一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但应按房屋建筑面积承担电梯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中月 前15日内或每年  七月 30日内到乙方指定地点交纳。
第八条 停车位管理及服务费用(见附件)
1、露天车位:135个,其中(固定车位 104个,临停车位31个)。
2、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露天固定车位:  100.00 元/月。
3、收益分配方式:公共经营收入的  30%  计入管理费开支, 70%     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设施设备中、大修与更新改造。
4、乙方不承担车辆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管理费用分摊;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社区文化活动经费;
10、法定税费;
11、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于本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计收。物业交付使用后,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商全额交纳;业主已办入住手续未入住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空置房屋业主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大会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行使本合同拥有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如实向业主大会报告(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须由业主大会决议的除外);
2、监督检查乙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方案、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资料;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4、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无偿提供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位置:通铁家园20号楼与22号楼之间。
5、组织物业的交接验收;
6、督促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7、督促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乙方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8、甲方收到乙方文件应签收,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需 7个 工作日内答复,不答复则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于无故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对造成损失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5、可以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6、每年度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7、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当甲方或业主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应及时答复;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违规装修及私搭乱建行为,乙方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者,乙方应向甲方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9、本合同终止不再续签时,应于30日内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移交资料和资产。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继续委托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亦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书面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业主(或交费义务人)也应继续交纳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乙方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向甲方返还合同期满前最后一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履行合同,逾期仍未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 乙方未能按照约定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对欠缴物业费超过半年的业主,乙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总额 3  ‰的标准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不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费用3‰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导致损害,不论其行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或政策法规变动等非乙方能够控制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的盗窃、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除外;
3、因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如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物业内设备设施本身固有的其他瑕疵所造成的相关损害;
4、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约定专用部分及车辆因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造成的损害;
5、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造成的损害;
6、非乙方责任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宽带、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全体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甲方或甲方成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由甲方支付前期电梯、监控、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恢复和维修费用及利息。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不主张合同签署之前的债权,也不承担债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12 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3__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小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减少事故隐患,提供和谐、温馨、舒适、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小区业主车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进入园区车辆,采取固定车位与临停车位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不履行业主义务,拖欠各项费用超过3个月或占他人车位、违规停车、严重扰乱车辆秩序(堵门、路)者,取消其停车资格。             
2、固定车位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每月每台100.00元,非固定停车位遵照先到即停原则,但不应长期占用。        
3、车辆进出管理服务。业主车辆出入园区,采用车牌识别进出。其他车辆实行登记进入,大型与重载车辆禁入。
4、违规停车处理办法。占用他人车位、不按规定停车(临时调度除外)或在禁停区停车,秩序维护员及时督促,对不听劝阻者,将车辆移走。
5、车辆行驶相关要求。车辆应按标志标线、单向或双向路线行驶,小区内速度不超15公里/小时,进出大门时速度不超5公里/小时,按行人优先原则,一慢二看三通过。
6、车辆进出接受检查。为减少安全隐患,进入、驶出运货车辆接受门卫询问、检查。搬家或运出大件物品时,业主须告知物业服务中心。门岗执勤人员遇有可疑物品,应查明货物、问明情况、详细登记后方可放行。
7、非停车区禁停车辆。消防通道、方砖步道、草坪、划有禁停线与影响他人车辆通行的地点,禁止停车。车辆碾压、损坏绿化或其他设施,按市场价收取恢复费用,来访者违规拒不交纳者由被访业主缴纳。
8、非机动车管理服务。非机动车按专用通道进出,禁止随意停放;童车、轮滑、滑板车等不准在主干道、绿化带内玩耍,造成损失或者事故者由当事人负责。
9、车辆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进入;机动车进出、行驶须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禁止鸣笛、陪驾和教练;停车时关好车窗、车门,车内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物业不负责车辆保管、保险责任。
10、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除采取督促、批评教育、公示等教育手段外,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和强制手段管理,全体业主都有劝阻、制止、投诉的权利和义务。
注:本合同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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