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合法典|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发布时间:2023-06-30 06:49:1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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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法律人的“梦想与荣光”。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先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用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为响应民法典的普法号召,现对民法典中的重大修改和创新内容进行整理,以集成系列。

新增

第九百四十一条

正文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说明

本条系《民法典》新增条款。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其成立是建立在业主对特定物业服务人服务能力和品质信任的基础之上,物业服务人为业主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亲自履行。但是考虑到物业服务涵盖范围广泛,涉及卫生、环保、安全、消防等多个方面,部分服务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有服务事项难以全部由物业服务人亲自完成,而且也无法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此时,允许物业服务人将某些服务事项,交给其他更具专业性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进行,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对物业服务外包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弊端也应予以有效规避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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