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以抢险救灾为由强制拆除房屋,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李某的房屋被纳入了水源迁建及供水保障抢险救灾工程的征收范围。李某未与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告知李某自拆除房屋,否则将对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李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后区政府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遂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判决确认了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称:基于抢险、救灾工程实施的先行用地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强制程序。
三、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相关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确定警报级别、向社会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备案和解除警报等。本案中,区政府未提交其采取过突发事件确定、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备和解除警报等应对措施的证据。故区政府主张拆除李某的房屋是出于抢险救灾应急需要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区政府对李某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征地拆迁案件24小时咨询电话:19801317152
邮箱:25157002@163.com
助理微信咨询:13311268875
微博@律师沈玉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