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协力苏州”,2023年6月28日。
上一篇文章《 协力研究|房产归属系列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该房产一定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吗》分析了结婚前男女一方出资购房的几种情形,本篇文章紧接着分析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不同产权登记导致的不同房产分割情况。如今在恋爱期间选择一起买房的情侣越来越多,但是过后又常常产生纠纷,本篇文章旨在通过案例总结男女双方婚前购房需要关注的问题,以避免双方因房产归属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作者|范海云、钟柳月
情形一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案例1】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2】原告李a与被告张a离婚纠纷案
【案例3】蔡某与代某离婚纠纷案
由此可见,法院认为,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财产关系的区别:夫妻共有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就能基于身份关系共同共有。同居期间的财产,要求基于双方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投入所获取的财产方可视为共有财产。
【律师提示】
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共同拥有的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责任、所有权比例等并无明确约定,均是基于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和使用的目的,属于共同共有。法院对共同共有的房产,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出资因素、贡献大小等情况,并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适当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等原则予以处理。
如果明确登记为按份共有,有约定按约定进行分割,如果没有约定各自所占份额,则会参考双方实际出资,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认定具体按份的比例大小。《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若双方没有约定案涉房产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最终也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
情形二
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案例1】苏某、严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2】谷某与庞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综上所述,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判断房产归属时要区分是否属于同居期间购房:
1、若是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若是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律师提示】
恋爱期间共同购买房屋等重大资产时,应当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一方面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尽量用转账形式并备注用途,发生纠纷可确定款项来源,作为出资证据。另一方面可签订财产协议,对房屋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各自份额、贷款的偿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表明出资是赠与、借款或是共同购房的目的,以明确财产权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范海云律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中国律师移民协会会员、苏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协民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
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作重点领域为企业劳动人事、婚姻家事、合同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