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热点学校招生涉及房屋产权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6 22:52:2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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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公平公正,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依法坚持“三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招生实际情况,就全区热点小学招生涉及房屋产权的相关问题,发布公告,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该《公告》适用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点小学(热点小学一般指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报名情况确定)。

二、具体内容

依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生文件,适龄儿童户籍、父母或本人房产证和长期吃住地应保持一致,即符合“三一致”原则,可在相应施教区学校就读。每套住房三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学(同一家庭多子女除外)。
对于“三一致”条件中的房产条件,须符合下述三类情况之一:

第一类 不动产权房

1. 适龄儿童父母或本人拥有,或适龄儿童父母和子女共同拥有施教区内房屋的完全产权;
2. 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拥有施教区内房屋的完全产权,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该施教区内并长期共同居住,且适龄儿童父母在市区(含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景区,不含江都区,下同)范围内均无其他产权房;
3. 对于《公告》出台之日起,不动产宗地分割或房屋分户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证书的附记栏备注不动产权分割分户相关信息,备注的信息作为教育部门招生审查的依据。招生审查时,一律以宗地分割或房屋分户前的产权作为一个整体产权处理,即不论变更后的宗地数或户数,仅限一个变更后的房产用于入学申请(产权分割信息为“因遗产继承分割或分户”的除外)。

第二类 租赁公房

1. 适龄儿童父母拥有施教区内直管公房的租赁权,且持有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发放的《房屋租赁合同》;
2. 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拥有施教区内直管公房的租赁权,持有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发放的《房屋租赁合同》,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该施教区内并长期共同居住,且适龄儿童父母和本人在市区范围内均无其他产权房。

第三类 拆迁房

1. 适龄儿童父母房产拆迁未安置,被拆迁房产在施教区内,凭借拆迁协议可就读原居住地施教区学校;
2. 适龄儿童父母房产拆迁已安置,安置地在某施教区内,凭借拆迁协议可就读安置地施教区学校;
3. 适龄儿童父母房产货币拆迁后未购买新房,被拆迁房产在施教区内,且在市区范围内均无其他产权房,凭借拆迁协议可就读原居住地施教区学校。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在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房屋共有产权划分或房屋产权分割分户手续的,则依据原招生入学政策执行。提醒广大家长在入学前查验申请入学的房产是否符合入学条件。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生办咨询电话:0514-82886150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集团

2023年4月26日

来源: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集团

编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

转载请注明来源“扬州经开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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