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一:邻居建房影响到自家通风采光,责任在谁?
案 例:
前年,村民老A在自家宅基地上紧邻自家宅基线建了一栋三层小楼,而且宅基地使用四至范围也很清楚,没有占用到邻居们家的宅基地。
老A家东边紧邻着老B家,去年老B也在自家后院新建了钢构房。由于老A家在建房时并不知道邻居老B要建房,因此当时也没有给老B预留下通风采光的空间。直到老B家钢构房建好之后,老A却发现不但自家通风受到了影响,而且自家的窗户也推不开了。于是老A找老B理论,要求老B拆除影响其通风采光和窗户堵塞的部门墙体。
结果老B却认为,自家建房又没建到老A家的宅基地上,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建房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想建多高就建多高。说影响老A家开窗和采光,那时老A家建房太高了、太满了,丝毫没给自己留下采光位置。双方僵持不下,于是老A将老B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房屋通风采光和正常使用的权利。
对于此类纠纷,在相关法律和法规上,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纠纷二:邻居建房,邻里两家出入口堵成“单行道”,能要求拆除吗?
案 例:
对于此类影响邻里道路出行的纠纷,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法律条款中的“必须”二字,假如小C家只有后门这一条出口,那么小D应该无条件拆除新建的围墙。但是案例中小C家还有一处出口,而且是主路出口,那么案例中的“非必须”出入口纠纷又该怎么解决呢?邻里相邻通行权利的主张必须是必经通道为前提,如果还有其它道路可以通行,则相邻双方就没有权再主张相邻的通行权。
因此案例中小C的房屋是后门出入口,并不是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因此小C的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
纠纷三:邻居建房,造成邻居家住房墙体开裂、地面沉降,如何解决?
案 例:
我国《民法典》第295条明确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纠纷四:村民建房造成人身伤害,责任谁担?
对于村民自建房,我国也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农村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自建房,我国建筑法规定,房主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团队,不准选用无资质施工团队,否则将承担选任过失的责任。
而对于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底层农房,可以选用一般工匠人员承揽施工,但如果是包工包料的,如非房主指定或指示下所产生的过失将有承包者承担;如果包工不包料,房主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发挥主要指挥、监督和管理作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过失由房东承担,如果施工人员受到伤害的,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中,小G盖三层楼房,本应将承建任务交付与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团队,但是却交付给无相应资质的工匠小H。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小H承包施工任务属实,是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了人身伤害,因此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东小G将施工交付给不具备资质的工匠,选任过失,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对于小工小K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不搭建安全防护网,不系安全绳,由于自己操作不规范导致意外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民法典普法(图文来源: 农人解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