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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2021年 | 2023年 |
第一章 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 | ||
第一条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 | 第一条 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 | |
第四条 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基础设施情况(主要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 第四条 各区和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供电、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 |
第五条 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一)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二)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 第五条 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 : (一)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有 5 项以上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 50%的; (二)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有3项以上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 |
第六条 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房屋、建设、房屋征收、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就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危房数量、建筑面积和基础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 (三)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对认定结果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认可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意见; (四)征求意见结果由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予以公布。 | 武政规〔2021〕4号文,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六条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房屋管理、建设、房屋征收、规划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房屋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危房数量、建筑面积和基础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认定; (二)认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 (三)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四)征求意见结果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予以公布。 |
第七条 征求意见期限内,对认定结果提交书面反对意见的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足半数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 武政规〔2021〕4号文删除本条规定 | 删除 |
第二章 房屋征收计划编制 | ||
第十一条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10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房屋征收计划。 | 第十条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于每年10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 |
第八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 | ||
第四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转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直接转交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转交,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簿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转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转交,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转交。 | 武政规〔2021〕4号文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转交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转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转交过程,即视为转交。采取邮寄方式转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转交日期” | 第四十六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整体评估报告,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转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直接转交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转交,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簿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转交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转交,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转交。 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转交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转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转交过程,即视为转交。采取邮寄方式转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转交日期。 |
第五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 |
第五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单位住宅房屋也可以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五条 实施房屋征收,可以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六十三条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之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两者价差的50%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 第六十二条《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之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两者价差的50%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七十二条 补偿决定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薄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 武政规〔2021〕4号文增加一款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七十一条 补偿决定应当直接送达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薄载明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
第十章 附则 | ||
第七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4月8日印发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指引(试行)》(武政办〔2011〕62号)同时废止。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3 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指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
作者 PROFILE
谌 裕 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执行秘书
罗余强 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执行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