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房屋被他人私自出售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3-06-26 12:13:3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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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舅舅私自处置孤女百万遗产被判赔130万”登上了微博热搜。

对于这类私自出售他人房屋的情况,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呢?
01
购买者非善意的情况
所谓“非善意”,指购买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售者不是房屋真实所有权人,系无权处分他人房屋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买受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无法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取得他人房屋所有权。如此,则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受影响,其可以直接基于自身所有权人的地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恶意购买者返还房屋。
而在热搜舅舅私自处置女孩房产的案件中,由于舅舅系女孩的法定代理人,其在法律上有权代替女孩处分房产。在这种情况下,出售者与购买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后续的产权变更属于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此,权利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主张代理人与购买者之间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权利人可再基于自身所有权人的地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要求恶意购买者返还房屋。
上述主张返还房屋的前提为真实权利人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其因其他原因丧失了所有权人地位,则无法再主张返还房屋。通常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便是恶意购买者再次出售房屋,而次购买者对房屋情况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在满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原权利人不能再向善意的次购买人主张返还房屋,只能向私自出售房屋者及恶意串通的购买人主张赔偿。原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要求私自出售房屋者赔偿损失。如果非善意的购房者与私自出售房屋者构成恶意串通,权利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购买者善意的情况

如果购买者系善意第三人,则需考察其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是否已经办理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如果善意购买人尚未完成上述要求,则其还无法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要求其返还房屋。
如果善意购买人已经完成了上述要求,则其已经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私自出售房屋者赔偿损失。
03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235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ND

恩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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