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购买者系善意第三人,则需考察其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是否已经办理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235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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