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的文章《消失的房产在哪里?—看专家重构时空线索查处腐败案》一文中,我们提到某国有企业总经理赵某因十年前指使下属子公司出资为其购买一套住房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赵某是否构成贪污罪,以及贪污金额究竟是多少,却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一、意见一:不构成贪污罪
理由如下:房产所有权的移转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该套房产没有过户,且赵某没有实际居住或处置,所以不应认定赵某涉嫌贪污罪。
二、意见二:构成贪污罪
理由如下: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长期隐匿并实际控制公有房产,其行为涉嫌贪污罪,至于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事实认定。
三、法院判决:构成贪污罪,金额按50万计
1、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主要看两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房产。
2、法条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此,行为人侵占房产等财物是否构成贪污,要从实质上看行为人是否实质性支配、占有房产。
3、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产的故意。本案中,赵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口供,再结合其虚假平账、对涉案房产不纳入单位固定资产、将该套房产隐匿并实际控制长达10年之久等客观证据,也能从侧面印证其主观故意。
4、赵某实际控制该套房产。赵某一直私人保管该套房产的房产证和钥匙,没有把该套房产纳入固定资产,也没有告知厂里其他班子成员,并将该套房产隐匿不报。这些事实证明,虽然该套房产登记在子公司名下,但已经脱离了子公司的控制。
另一方面,赵某保管该套房产的钥匙和房产证,同时保管子公司公章,可以随时使用该套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售卖。根据这些情节,可以认定赵某已经实际控制、占有了该套房产。
四、犯罪形态及贪污数额的认定
在认定构成贪污罪后,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赵某的行为是贪污既遂还是未遂?
第二,该套房产购买价格是50万元,案发时市场价格约800万元,贪污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认定:
1.赵某的行为属贪污既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所以,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尚未过户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2.贪污数额应以购买该套房产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因为赵某主观上对于该套房产当时的市场价格是有所认知的,如果以案发时的市场价格800万元予以认定,显然超出赵某产生贪污犯意时的认知,这样认定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至于增值部分属于赵某贪污房产既遂后市场自然升值,不应计入贪污数额,对于增值部分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而本案中该套房产尚未处置,应依法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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