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差,业委会状告开发商,获赔4100万!

发布时间:2023-06-25 22:24: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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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系2014年5月19日竣工。2015年底,小区业主入住以来,小区部分业主开始陆续受外墙渗水问题的困扰。

自2016年,该小区多处外墙饰面砖不断出现空鼓脱落现象,小区百余户出现外墙漏水问题。2018至2020年,小区1栋和3栋外墙饰面砖起鼓愈加严重,极易发生坠落伤人事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经过小区业委会决议,前后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做了不同程度的修缮,花费近50万,费用均由小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垫付。

经过长时间沟通,2020年5月30日,原告、开发商、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协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排查评估,开发商同意如检测结果为建筑质量问题,则检测费用由其承担;如质量合格,则由全体业主分摊检测费用。

2020年6月9日,三方协商敲定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但开发商拒绝签署检测评估服务合同,也不同意支付检测费用,多次发函协商无果。

2020年9月,原告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小区1 栋、3栋外墙饰面砖进行排查评估,并垫付48,000元检测费用。检测报告指出:小区1 栋、3栋外墙饰面砖粘贴强度检验结果均不满足规范要求。同时,该报告显示外墙空鼓、脱落的根本原因在于外墙饰面层粘贴质量有明显缺陷属于建筑质量问题

评估报告作出后,原告多次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但开发商以不认可检测结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原告与小区物业公司将检测情况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发函要求开发商尽快解决小区外墙饰面砖脱落的问题,但开发商以小区外墙饰面砖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承担重作、修复义务

为彻底解决外墙饰面砖的渗水、空鼓、脱落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原告决定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外墙饰面砖进行重作、修复。经过评估,小区全部外墙进行重作、修复所需的费用为人民币16,480,000 元。

纠纷经过多年无数次沟通、协商、调解均未得到解决。经决议,2021年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决定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希望小区外墙问题能够彻底解决,要求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担修缮、重作费用等原告为解决小区外墙问题所花费的一切支出,具体诉求为:

(一)被告开发商向原告赔偿小区1栋、3栋外墙饰面砖已发生的修复费用人民币 492,732 元;
(二)被告开发商向原告赔偿已支出的小区1栋、3栋外墙饰面砖排查评估费用人民币 48,000 元; 
(三)被告开发商向原告赔偿小区全部外墙饰面砖重作、修复费用人民币 40,077,717.67 元; 
(四)被告开发商向原告赔偿因合法维权发生的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130,000 元;
(五)被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被告开发商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346,232.6 元、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41094682.27元。 

三、

本案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告开发商在交付涉案房屋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焦点二: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开发商是否应向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
焦点三:被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四、

法院认为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


首先,小区外墙自始就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是连续性持续性的,自问题暴露后并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

其次,案涉小区属于修复整改项目,并非新开工项目,且存在质量缺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发布前即已发现,系开发商拖延才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按照原施工方案确定费用相对合理。根据法院鉴定结果,开发商应承担鉴定意见中明确的全部外墙按原设计方案重作、修复费用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九条及《外墙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五、

一审判决


一、被告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小区 1 栋、3 栋外墙饰面砖已发生的修复费用人民币492,732元;

二、被告深圳市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48,000元;

三、被告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支付小区全部外墙饰面砖重作、修复费用人民币40,077,717.67 元;

四、被告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赔偿律师费人民币130,000 元;

五、被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被告开发商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由3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六、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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