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方限购致使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出售方是否有权没收购买方的定金?

发布时间:2023-06-25 08:41:0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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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限购政策的影响确实不属于购房者能够控制的因素,但是,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时已经明知自己属于限购方,仍旧隐瞒该重要事实,与不知情的卖方签订合同,实则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实施欺诈手段使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之后,受欺诈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欺诈方进行赔偿。换言之,购房者应当赔偿开发商的损失。定金本就为购房者的担保,因购房者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开发商自然有权没收购房者交纳的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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