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等原件)的公告
为满足市民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等)原件的需求,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开展证书领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6年7月25日前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原登记机构保管在抵押档案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原件。(一)本人领取: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有效证件办理。(二)委托他人领取: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三)企业领取: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周一至周五,早上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节假日除外)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23号不动产登记中心5楼档案室。
来源: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