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后还能提高拆迁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3-06-22 05:19:4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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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被拆除之后是否还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及如何得到合理的补偿?

 2007年,三位当事人在江苏沛县大屯镇安庄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了一个砖厂,成立之后效益一直非常好。经营到2010年的11月份,他们突然接到大屯镇人民政府的通知说这个地方由于县政府要进行千岛湖湿地景区项目建设,不能再经营,要搬迁腾退。
    当时三位当事人本着对政府工作的支持,于2010年的12月份停产,并清理计算附着准备搬迁工作。由于镇政府给予的补偿款与实际的损失之间还有不小的差距,三位当事人没有与大屯镇人民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大屯镇人民政府又急于搬迁,在这种情况下,三位当事人迫于压力,不得已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介入之后,对该案进行了梳理,该案的有利因素是砖厂拆迁,且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案的不利因素是他们三位只是接到大屯镇人民政府的口头的通知,没有任何书面材料,也无法见到该项目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此,难以直接启动诉讼程序。

 针对这种情况,代理律师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为了防止大屯镇人民政府突然对砖厂进行强拆,便提交人身财产保护的申请给沛县公安局;第二,针对此次拆迁的项目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将来的维权之应。
  接下来,律师在2011年的327号向沛县公安局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了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于328号到沛县国土资源局去调查千岛湖湿地项目的征地审批手续。当时的沛县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副局长明确告知代理律师,该项目尚未审批。同时律师又到沛县规划局去询问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接待人员明确告诉代理律师,该项目由于土地手续未批,尚没有规划许可手续。律师在得到这样信息之后就告知当事人,该项目一没有征地审批手续,二没有规划许可手续,因此可以断定该项目拆迁属于非法拆迁。从法律来说,他们有权利拒绝搬迁,拒绝签订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继续搬迁工作,而是在砖厂内进行了一些生产性的工作。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延续多长的时间。由于该项目工期紧、任务急,大屯镇人民政府铤而走险,于2011年的5月初带领100多人将砖厂围住,实施了强拆。由于律师提前辅助当事人进行了一些维权的培训当事人没有惊慌,并拨打了110报警,同时又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与大屯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以确定此次拆迁是大屯镇人民政府所造成的。在得到这样两份证据之后,律师立即启动了司法救济程序。
 首先,向沛县人民政府复议大屯镇人民政府非法拆迁。其二,针对沛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向徐州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的申请。2011年的7月份,沛县人民政府出具复议决定书,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当即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沛县大屯镇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沛县人民法院碍于地方因素,没有及时予以受理。因此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沛县人民法院立案的事实,徐州人民法院在查事实后,要求沛县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在这种情况下,沛县人民法院不得已于20118月份将此案立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被告大屯镇人民政府拆除当事人的砖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庭审结束之后,审判长感觉这个案件审理难度比较大,因此他希望用调解的方式让解决双方之间的拆迁纠纷。
 但是调解工作并不顺利,持续了两个月没有多少进展。大屯镇政府比较强势,一直不愿意做多大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立马又对沛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沛县人民法院的压力陡然增大。因为沛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也是非常清楚的。
  第一,当事人早在2011年的327号就已经递交了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申请,按照警察法的规定,沛县公安局作为维护地方治安的公安部门,是有义务来保护一方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但是沛县公安局接到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之后,没有任何的作为。第二,在115月份砖厂被拆除的当天,当事人拨打电话报警,没有警察出现在现场。因此沛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一目了然。在这种情况下,沛县人民法院如果再受理该案,审理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沛县人民法院不遗余力再次进行了调解。
    最终历经两个月的调解过程,本案于201111月份达成了调解协议,大屯镇人民政府提高拆迁补偿款50余万元,当事人以撤诉这种方式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该案历时8个月,几经波折,最终取得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
 纵观该案,这是一个地方人民政府没有任何拆迁手续,违法强拆的典型案件。在这个案件当中,由于当事人维权意识比较强,早早聘请了律师介入本案。因此,在该案件的初期,律师做了大量的前期的调查取证的工作,为以后的维权打下了一个坚实的证据的基础,以至于在本案砖厂遭到非法拆除的时候,通过前期的调查取证的工作以及证据保全的工作启动了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最终迫使地方政府和当事人来协商谈判。
  通过这样的方式,即便是房屋被非法拆除了,但是并不影响去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三赢,一,法院不需要为难出判决。其二,地方政府留住了面子,没有被法院判决败诉。其三,当事人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得到了补偿款的提高,实现了自己依法维权的目的。因此在遇到房屋拆迁的时候,希望被拆迁人一定要利用自己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依法依理争取自己的合法补偿,不要等到拆迁完毕之后再反过头去反悔,那个时候一切都已经之晚矣。因此大家在遇到拆迁时,一定要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去最大化的争取自己合理合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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