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政局接收罚没房产过户后再转让的,财政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3-06-19 09:55:4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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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9日

各位财税同仁,大家好,每天一个知识点,丽艳(众诚)微课堂让我们共同进步!

问:某财政局按照法院裁定书接收一批罚没房产,将房产过户至财政局名下之后再公开拍卖转让的,财政局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 需要缴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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