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给房屋租赁带来哪些新变化?这本书里有答案!

发布时间:2023-06-15 08:36:4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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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公寓新型租赁模式的出现、居住权新型法律制度写进《民法典》、特殊房屋处置模式创新、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租赁新模式的出现及相关制度规章的确立,对房屋租赁纠纷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各类房屋租赁矛盾与纠纷面前,如何运用法律智慧来守护公平?为了探求这一问题的答案,作者在工作中研究了大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通过知识梳理、经验总结、观点归纳、裁判规则钻研,结合自己的见解,遂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疑难案例解析》一书。

作为一本房屋租赁纠纷预防工具书和纠纷解决参考书,本书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入手,通过类型化的归纳总结,对48个案例的法官裁判思路和裁判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度解析,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既可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工具书,也可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和参考。

作 者 简 介

秦文涛· 编著

秦文涛,现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刑事法律业务中心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研修班(并购方向)成员、深圳市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律师库成员、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志愿律师。深耕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纠纷处理及企业合规建设等领域,具有十余年上市公司和房地产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本 书 特 点

· 案例主旨鲜明:以高度浓缩的裁判要旨作为标题,案例主旨一目了然

· 洞悉价值取向:依据《民法典》内容,对相关规定内容的先后调整进行对比评析,说明法律价值取向

· 内容与时俱进:对长租公寓新型租赁模式、居住权新型法律关系、特殊产权房屋处置模式创新等都有讲解,涵盖管辖纠纷、合同效力纠纷、合同租期纠纷、租金调整纠纷、转租纠纷、违约金纠纷、承租人优先权纠纷、居住权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合同解除纠纷、长租公寓纠纷、以租代售纠纷、特殊产权房屋纠纷等十余种纠纷类型

· 关注政策变化:引导读者关注国家政策及部门规章变化、洞察特殊产权房屋未来发展方向

居住权特点与案例解析

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不等于“有权居住”。《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居住权为物权,不同于基于家庭关系等产生的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其二,居住权为他物权,而共有为自物权,共有人虽有权居住,但非居住权人;其三,居住权为用益物权,不同于租赁、借用等具有类似内容的合同债权。

【案例16】成年子女未与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父母签订书面居住权协议,不享有居住权

———高某1与王某某等居住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居住权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父母为几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子女并未就几处房屋与父母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子女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亦不符合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案号】

(2021)京0117民初2477号

(2021)京03民终12983号

【案情简介】

高某2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高某1,一女高某3,均已结婚另过。2019年4月9日高某2、王某某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同年4月26日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作出(2019) 京0117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38号院北正房4间和南倒座4间归王某某所有,404号院北正房4间和南倒座4间归高某2所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高某1无其他住所,父母拒绝高某1同住,产生纠纷,高某1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高某2在138号、404号南倒座房屋中有居住权。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未就138号、404号南倒座房屋签订过书面居住权协议。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居住权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高某1未与王某某、高某2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高某1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138号、404号南倒座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亦不符合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高某1的诉讼请求。

高某1认为自己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在争议房屋处修建平房,房屋所有权判归父母, 房屋修建自己出资了, 理应享有居住权。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各方未就涉案房屋签订过居住权协议,故高某1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高某1上诉主张其对涉案房屋存在出资建设行为故应享有居住权,其该项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之一是合同约定。《民法典》第36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即居住权合同为要式合同,不能是口头合同,也不能是单方承诺,需要通过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居住权采用登记公示主义,登记是居住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第367条中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和第368条中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均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书面形式和登记是居住权成立的两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综上所述,本案中,高某1虽然作为家庭成员对建设房屋有出资,但并没有和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签订过任何关于居住权方面的协议,也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不满足居住权的成立条件。因此,法院驳回高某1的居住权诉讼请求。

家和万事兴,作为已经成年的家庭成员,应当处理好家庭事务,孝敬父母,关爱子女,相互理解、关心、包容,家庭和睦,居住权问题当然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放心,就和房屋所有权人签份书面的居住权协议,还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

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目 录

第一章 房屋租赁常见纠纷及处理

  第一节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一、租赁合同概述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三、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案例1 口头协议也是协议,未约定租期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节 合同履行常见纠纷

一、管辖法院争议

  案例2 涉及房屋转租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3 《物业租赁代理合同》为委托合同,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

二、合同效力纠纷

 案例4 将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进行出租,可以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而非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案例5 违反部门规章特殊情形下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三、合同租期纠纷

  案例6 约定的内容出现矛盾,应当以更直观、更易理解及对信息优势方不利的解释方式进行解释

  案例7 租赁合同签订于《合同法》实施前,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受《合同法》的约束

  案例8 《合同法》实施前已经过的履行期限,《合同法》不能进行调整,不应计算在20年之内

  案例9 租20年赠17年违背市场规律,实为规避法律

四、租金调整纠纷

  案例10 约定了如何调整租金,但缺乏参照时可由评估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直接评估

五、转租纠纷

  案例11 私自转租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

  案例12 约定的转租期不能实现,应按比例返还店铺转让费

六、违约金纠纷

  案例13 同时约定保证金、违约金是对同一违约行为的重复评价

七、承租人优先权纠纷

  案例14 合同约定统一招租而承租人不参加招租,丧失优先承租权

  案例15 优先承租权的形式要件之一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

八、居住权纠纷

  案例16 成年子女未与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父母签订书面居住权协议,不享有居住权

九、房屋征收纠纷

  案例17 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案例18 租赁的房屋被政府征收造成的损失已经从出租人处得到补偿,不能再向政府主张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节 合同解除纠纷

一、情势变更

  案例19 对特殊行业已有导向的国家政策的变化,从业者对其风险应有一定的预判,不适用情势变更

二、合同解除

  案例 20 单方解除权会因当事人怠于行使或主动放弃而消灭

  案例21 因道路改造给生活和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22 违约行为尚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定的解除条件,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 23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分担

  案例24 因业主收回房屋,承租人要求解除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构成违约

三、装饰装修物和扩建物的归属与补偿

  案例25 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实际利用的,视为同意利用,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第四节 长租公寓

一、利好政策背景

二、野蛮生长后“暴雷”

三、长租公寓“暴雷”后的处理

  案例 26 法院立案后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27 合同提前解除,合同无约定,法院不支持赔偿免租期内的租金,但支持赔偿空置租金损失

第二章 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

  第一节 军产房概述

一、军产房的概念

二、军队经商整顿

  第二节 政策变化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管理政策调整不构成情势变更

  案例 28 管理政策调整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停偿构成情势变更

  案例 29 停偿构成情势变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节 合同解除或到期后的补偿问题

一、有约定情况下的补偿问题

  案例 30 未经同意自建房屋,约定不补偿的就不补偿

  案例 31 经同意自建房屋,约定不补偿的就不补偿

  案例 32 经同意自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补偿,不存在显失公平的,不补偿

  案例 33 经同意自建房屋,约定不补偿,但显失公平的,酌情补偿

二、无约定情况下的补偿问题

  案例 34 经同意自建房屋,没有约定补偿,无报建手续,建设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案例35 经同意自建房屋,没有约定补偿,无报建手续,双方按过错程度承担损失

  案例 36 未经同意自建房屋,主动补偿,当然允许

  第四节 军产房以租代售问题

一、法院是否受理

  案例37 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涉及军产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 38 军产房因租赁发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占有使用费问题

  案例 39 即使军队管理处办理过户也不影响房屋性质,军产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 40 军产房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屋占有使用费和资金占用费可以相互抵销

第三章 小产权房租赁合同纠纷

  第一节 小产权房概述

一、认识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国家政策及现状

一、国家政策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

三、近期整治(以深圳市为例)

四、小产权房的未来

  第三节 小产权房纠纷处理

一、法院是否受理问题

  案例41 “以建代租”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不受理

  案例 42 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租赁,引发的纠纷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租金、保证金的返还及装修损失补偿

  案例 4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无效,保证金、租金应返还

  案例44 出租违法建设的房屋,合同无效,应返还保证金、装修押金、赔偿装饰装修损失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案例 45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转租集体土地的合同无效

  案例 46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8项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四、以租代售

  案例 47 未经依法审批改变土地用途,以租代售合同无效

五、担保效力

  案例 48 租赁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附录

一、房屋租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节选)(法发〔2020〕17号)

  5.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

  8.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

  9.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二、军产房

  10.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军字第26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加强军地法院协作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2017〕232号)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10〕254号)

  13.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00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

  14.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2016年3月27日发布实施)

  15.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

  16.建设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8〕136号)

  17.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0月31日发布实施)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1992〕建房管字第 18号)

三、小产权房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2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2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2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2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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