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等法律法规,为加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环节中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联合审查,实现多审合一、一审多用,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保障施工图审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指按照“统一委托、统一标准、结果互认、共同监管”的要求,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通信设施设计审查、技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统一委托一家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住建、消防、人防、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开展技术审查,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做到“一个机构技术审查、一份报告办理手续、一套图纸交付施工”,实现“多审合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统筹实施与监督管理。消防、人防、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审查原则。施工图交由一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个审查主体”。
(二)统一标准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原则。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审查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
第六条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文件审查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一)结构安全。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施工图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进行设计,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节能性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消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工作,对施工图是否符合防火设计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人防。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等人防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查。
(四)防雷。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等防雷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五)通信。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 -2012)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16)等技术标准,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技防。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等技防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七)其他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审查内容。
第七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时限指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到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的起止时间,不含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组织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明确设计单位的修改时限要求,修订完成后报送复审。审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复审,复审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疑议且涉及消防、人防、防雷、通信、技防设计审查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人防、防雷、通信、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审查合格成果文件后需要报送住建、消防、人防、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将审查成果文件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人防、通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开展研究解决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发全区施工联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施工图审查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在线监督。通过施工图联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推送、实时告知、实时反馈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自治区物价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施工图审查取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主编:巴 达
主编:段 锋
审核:阿 旺
编辑:穷 吉
来源:建筑市场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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