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某小区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14 23:48:1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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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违约金我更不同意给。”

“我们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你就应该交物业费”。






庭审中,原告聊城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孙某各执一词,争执激烈。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小区业主,在该小区购买了楼房一套及地上车位一个,并与管理该小区的聊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及交费时间,并约定了逾期交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协议签订后,孙某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用。拖欠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2793.8元。聊城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但孙某迟迟未予交纳。聊城某物业公司将孙某诉至临清法院,要求被告孙某支付所欠的物业费等费用及支付相应违约金。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诉称,我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不按时交纳物业费,除应支付所欠物业费外,还应该按照约定的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不按时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对小区日常管理服务不满意。并列举出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聊城某物业公司为被告孙某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孙某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告聊城某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业主提出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耐心解释。本案中,原告聊城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且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孙某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故对原告聊城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某物业公司物业费等2793.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案情简单、金额较小,但却成为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朝夕相处,关系紧密。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的基础,业主不能仅凭个人感受不予交纳物业费,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情形。如果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就不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的质量可能会无法维系,从而会有更多的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受损害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作为物业公司也应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满足业主对小区安全、安定与美好环境的需要。如果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尚不足以构成对物业服务协议的严重违约的,可根据物业公司的违约程度,据实减免部分直至全部违约金。此种处理理念与方式,符合实际,有利于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
面对日益增多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临清法院准确把握案件主要矛盾,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助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发展。本案中,经办案人员判后答疑,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孙某已履行判决义务。与此同时,办案人员结合生效判决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品质和小区业主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普法一次、教育一片、治理一域”,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区”“无讼社区”注入强大法治力量。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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