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恋爱期间,男方约定将房产无条件赠与女方并进行公证,分手后女方能否要求男方履行?

发布时间:2023-06-13 15:43:4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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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房产和700万现金存款无条件赠与女方,并对该一系列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赠与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 | 小军家事

案号 |(2022)粤0103民初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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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男方向女方赠与房产及现金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由此可见,男方向女方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所以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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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与原告在恋爱期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被告名下多处房产和700万现金存款赠与原告,并在协议中写明为“无条件赠与”,且对该赠予协议进行了公证,但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并向原告支付现金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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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书》是发生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原告与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结识进而确立恋爱关系。虽然被告(男方)向原告(女方)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男方向女方赠与点房产及现金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男方出具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女方好感,想以后结婚,由此可见,男方向女方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

二、本案男方拟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更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拟向其赠与的房屋及700万现金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拟赠与的房屋及700万现金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本院确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女方)要求确认《赠与书》有效、确认赠与房屋归其所有及交付赠与物欠缺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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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同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21名,实习律师3名,行政人员3名。目前四名律师在省市律协担任理事和专委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一名律师担任烟台市人大代表,五人次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巾帼律师等荣誉称号。

鑫同律师事务所是“烟台市海洋牧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单位”,被烟台市工商联、烟台市总商会授予“法律服务团成员单位”,被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普法办授予“烟台市普法志愿服务团”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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