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12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钱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商铺一处,合同对标的房产的位置、大小、交付条件、违约条款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附有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2022年4月3日,某置业公司向钱某交付商铺。在收房时,钱某发现案涉房屋顶部存在图纸以外的楼梯,楼梯宽约1.6米,最低高度约1.5米,致使商铺内部分层高小于4.5米。
钱某认为,该楼梯改变了商铺内空间尺寸,违反了买卖合同中层高4.5米的约定,且严重影响案涉商铺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且某置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书面告知该缺陷,致使自己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商铺存在楼梯,某置业公司行为构成严重违约,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置业公司退还购房款130000元(层高2.2米以上楼梯部分投影到地面的面积5平方米乘以房屋套内面积单价26000元/平方米)。
某置业公司辩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交付了案涉房屋,钱某完全可以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自身已经履行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钱某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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