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出租房屋只要预收了房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是否申报增值税与发票开具与否无关,没开发票,也要按规定作为无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对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房产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缴纳,需要看各地税局规定,各地不一样。辽宁省目前是规定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换句话说,无论租赁服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对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条件的有两个:一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二个条件均符合的,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对已收取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分期纳税。否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以不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仍然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比如在收到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仍然是亏损的情况下,就完全没有必要分期均匀确认收入。财产租赁合同应于书立时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一次性取得租金,如果该租金是财产租赁合同中记载的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则按该金额确认印花税计税依据,若是租赁期限内的部分租金,应按照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确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