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花几十万装修发现承租物业竟是违建无法办证

发布时间:2023-06-13 13:52:4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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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B公司的单身宿舍与地产大厦两栋物业,并向其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与租金。

为改造成酒店式公寓,A公司在承租后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在此过程中却发现,承租的两栋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B公司委托第三方对两栋建筑进行结构检测及安全性鉴定,鉴定结论为:两栋物业现有主体结构安全性不满足按拟定方案重新装修改造要求。为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A公司对承租物业进行加固处理,B公司则给予A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至10月20日的免租期。

在后续的装修过程中,由于地产大厦的五层为加建面积,无房产证和产权登记,无法顺利办理相关凭证,A公司遂致函B公司,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并退回A公司所有费用。

随后B公司向A公司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理由是A公司未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的房租。

因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首月租金和赔偿装饰工程设计费等。

法院审理

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涉案租赁物包含两栋独立的建筑,《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应据此分开认定。

地产大厦现为五层,加建的第五层与原建筑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故《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地产大厦的相关约定无效。

且合同已载明地产大厦第五层加建的情况,约定“因五楼属加建,乙方知悉并同意接受此现状,并自行负责解决所有可能的许可、备案等经营问题”,被告B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已披露真实信息,且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A公司作为承租方,应对涉案租赁物的情况进行充分核实,其在明知地产大厦第五层加建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法院认定双方对于地产大厦相关合同约定无效均存在过错,对过错后果各承担50%责任。

而单身宿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合法建筑,因此相关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单身宿舍的约定解除问题。

2019年11月21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发《函》,称涉案租赁物无法办理完整租赁凭证,导致无法办理二次装修施工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费用。

《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A公司“自行负责解决所有可能的许可、备案等经营问题”,因此原告A公司在《函》中所述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B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法院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单身宿舍的相关约定解除。根据《补充协议》,原告A公司违约解除合同,需支付相关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地产大厦的合同约定无效,关于单身宿舍的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原告A公司应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单身宿舍租金及违约金,单身宿舍的装修设计费用由其自身承担;被告B公司应返还原告A公司关于地产大厦的履约保证金,并按50%比例承担原告A公司地产大厦装修设计费用的损失。

来源:深圳龙岗法院

深圳观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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