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可否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发布时间:2023-06-13 13:52: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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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信罪

“一房东”“二房东”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能涉及的主体,在“二房东”加入房屋租赁关系后,租赁关系更加复杂,如果“一房东”行使解除权,则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提醒出租人与承租人积极履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某公路局旧职教楼属于某公路局所有。2009年1月1日某公路局与高某签订《铺面出租合同》,约定由高某继续租赁上述职教楼一楼左侧第3、4间铺面,合同另约定租赁时间、租金、续租、退租等事宜。

高某承租上述房屋后一直将铺面用于经营药材和医疗门诊。

2011年11月20日,高某与第三人莫某签订《铺面转租协议书》,将上述房屋转租给莫某,但某公路局出具的租金等费用发票载明付款人仍为高某。

2012年5月26日,某公路局与蓝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所属职教楼一至六层(含高某所承租的两间铺面在内)整体出租给蓝某。

2013年6月30日,某公路局与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某公路局要求收回铺面,通知各承租户在7月10日前搬迁,但次承租人莫某不愿搬迁腾房。

某公路局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损失45832元。经调查,蓝某与公路局约定的租金为前8年110万元,本案讼争的两间铺面外其余部分房屋已交付给蓝某。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实际占有人应返还租赁物,高某未经某公路局同意私自转租,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莫某返还上述租赁物;高某应当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每月1500元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案件分析

本案系涉及转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某公路局与高某签订的《铺面出租合同》《铺面续租协议书》合法有效。

高某虽然未经某公路局同意而将铺面房屋转租给莫某,但转租时间长达一年半,某公路局从未提出过异议,所以推定某公路局应当知道转租的事实,故,转租合同有效。

《铺面出租合同》《铺面续租协议书》约定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租给高某,莫某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有义务腾空房屋给某公路局。高某未经某公路局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莫某,某公路局有权向高某主张因莫某逾期腾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都是独立的合同,转租合同并不必然以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也并非主从合同关系,因“二房东”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的租赁基础不复存在,故转租合同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文字:葵涌办事处 谢华炎

编辑:王雯哲

审核: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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