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帮信罪
“一房东”“二房东”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能涉及的主体,在“二房东”加入房屋租赁关系后,租赁关系更加复杂,如果“一房东”行使解除权,则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提醒出租人与承租人积极履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某公路局旧职教楼属于某公路局所有。2009年1月1日某公路局与高某签订《铺面出租合同》,约定由高某继续租赁上述职教楼一楼左侧第3、4间铺面,合同另约定租赁时间、租金、续租、退租等事宜。
高某承租上述房屋后一直将铺面用于经营药材和医疗门诊。
2011年11月20日,高某与第三人莫某签订《铺面转租协议书》,将上述房屋转租给莫某,但某公路局出具的租金等费用发票载明付款人仍为高某。
2012年5月26日,某公路局与蓝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所属职教楼一至六层(含高某所承租的两间铺面在内)整体出租给蓝某。
2013年6月30日,某公路局与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某公路局要求收回铺面,通知各承租户在7月10日前搬迁,但次承租人莫某不愿搬迁腾房。
某公路局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损失45832元。经调查,蓝某与公路局约定的租金为前8年110万元,本案讼争的两间铺面外其余部分房屋已交付给蓝某。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实际占有人应返还租赁物,高某未经某公路局同意私自转租,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莫某返还上述租赁物;高某应当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每月1500元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案件分析
本案系涉及转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某公路局与高某签订的《铺面出租合同》《铺面续租协议书》合法有效。
高某虽然未经某公路局同意而将铺面房屋转租给莫某,但转租时间长达一年半,某公路局从未提出过异议,所以推定某公路局应当知道转租的事实,故,转租合同有效。
《铺面出租合同》《铺面续租协议书》约定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租给高某,莫某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有义务腾空房屋给某公路局。高某未经某公路局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莫某,某公路局有权向高某主张因莫某逾期腾房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都是独立的合同,转租合同并不必然以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也并非主从合同关系,因“二房东”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的租赁基础不复存在,故转租合同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权,可以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文字:葵涌办事处 谢华炎
编辑:王雯哲
审核: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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