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的李先生再婚后购买一套房产,后将房子赠与继女,可在自己生病住院期间,母女二人对李先生不管不顾,妻子甚至还要离婚。李先生后悔要撤回赠与,可继女却说合同中明确写了赠与不得撤销,不同意返回房产。李先生购买的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李先生是否会人财两空?
2014年,离异的李先生和同样离异的王女士相识,虽然王女士还带着女儿小王,但李先生并不介意,二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李先生有份稳定的工作,而王女士没有工作,但李先生出于对妻子的信任和尊重,将工资卡上交王女士保管。
2015年两人在汉阳买了一套一百多平的房子,由于各种原因还未办理房产证。
2018年,王女士提出女儿小王已成年,名下需要一套房子能给予安全感,想将二人的房子赠与小王,李先生同意了。于是,夫妻二人和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同时女儿小王应对继父尽赡养义务,照顾其生老病死。
2020年,李先生被查出患有多种疾病,行动迟缓,这对母女一改平日嘴脸,不仅在李先生住院期间对他不闻不问,甚至王女士提出要离婚,还要将李先生赶出房子,这让李先生彻底寒了心。
今年初,李先生认为继女小王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撤销房屋赠与,小王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撤销,继父李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最终,二人诉至法院。
问题1:李先生购买的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看产权登记,无论是婚前买还是婚后买,无论是个人出资还是共同出资,只要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此时需要看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购买资金来源。
如果是婚前购买,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有共同出资除外。如果是婚后购买,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是一方能够证明购买资金是个人财产除外。
本案李先生如果能证明房产虽然是婚后购买,但以个人财产购买,且只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那就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
问题2:李先生能否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李先生、王女士和小王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合同中约定赠与不可撤销,但同时也约定了相关义务,此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民法典》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小王需要对李先生履行赡养义务,照顾其生老病死,才能享受赠与。
《民法典》636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撤销权属于法定撤销权。
虽然合同有约定不可撤销的条款,但受赠人出现《民法典》63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赠与人仍然可以行使法院撤销权。据此,汉阳法院依法撤销了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