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不具备装修装饰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接相关工程项目,已有多地发文明确

发布时间:2023-06-12 06:09:2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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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不能承接建筑装修装饰相关工程项目。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不应选择无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近期发生多起野蛮装修、拆除承重墙的事件,造成业主巨大损失:

  • 私拆承重墙,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裂缝已到21层!损失1.68亿!

  • 住建局回应“业主买下二层42套房欲全部打通”:立即停止施工!移送处置!逐一排查

6月9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野蛮装修等违法违规行为出手了。

装修人是第一责任人

1、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

3、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

1、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

2、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3、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

4、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严肃查处
  • 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 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 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各省市均紧急发文:

2023年5月23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开展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严厉打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乱改乱拆、破坏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房屋结构安全意识,切实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排查整治全省所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重点排查整治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用于生产经营(办公、酒店、健身、培训、养老机构、影院、KTV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建筑和居民住宅。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装饰装修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需申报登记的项目,是否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三)房屋建筑是否擅自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行为


2023年5月25日,江苏省住建厅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1、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在装修、入住前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及其他事项。

2、进一步落实房屋装修改造质量安全所有人(使用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供应等单位的主体责任。

3、要加强对房屋装修改造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该报不报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抗震措施、擅自加层加盖等违法行为

4、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照装修改造方案施工或者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第一时间报告,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确保房屋安全。

5、对生产经营类房屋因违法装修改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商请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险解危责任。

5月12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

1、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等。

2、物业服务区域内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一)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

(六)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七)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3、严查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楼板等,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5月9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屋装修改造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对拟装修改造(维修)建筑应按先鉴定、后委托正规设计、再施工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作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施工单位严禁超越资质承揽,严禁转包挂靠

  • 从事房屋装修改造(维修)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

  • 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任务,严禁转包挂靠

  •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装修改造(维修)工程类别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 在房屋装修改造(维修)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并对房屋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 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照标准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加强空调室外机安全管理,有坠落风险的应及时加固或更换。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对于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四、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平台、有关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五、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

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其他相关条例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承重墙等其他抗震设施的,应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如违反上述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阅读

2022年12月30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明确: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湖北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的通知。(装饰装修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明确指出: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1月20日,黑龙江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的通知。第23237号明确指出: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在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里面也明确指出了,企业资质合并后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揽范围扩大了。




改革前承揽范围






改革后承揽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改革后的合并后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揽范围明显扩大了,涵盖了原来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两类工程专业资质承揽范围,而且规模也扩大了。

建筑装饰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 2 项,工程质量合格。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二级”,则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根据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承包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注:

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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