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告知书被撤销,还能强拆房屋?

发布时间:2023-04-26 11:28:5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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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市xx镇xx村村委会多次要求沈女士将房屋、鱼塘、果园等统一流转至杭州xx股份经济合作社,沈女士拒绝流转。xx镇相关部门在沈女士多次拒绝流转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日组织多人对围墙、果树等合法财产进行毁损和破坏。2018年6月29日,xx镇相关部门内设机构向沈女士作出《通知》要求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相关人员强拆。

xx镇相关部门分别于2018年7月3日、7月5日对房屋实施了强拆。沈女士申请复议,区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前述《通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18年7月3日、7月5日对下××房屋××层上半部分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2019年2月22日,xx镇相关部门的内设机构又向沈女士作出《通知》要求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强拆。xx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2月24日对房屋一层下半部分以及另外二层小楼实施了强拆。

沈女士申请复议,杭州市xx区复议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xx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通知》。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2月24日强制拆除沈女士位于下××房屋××层下半部分以及另外二层房屋、围墙及苗木的行为违法。

经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审理,最终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于2019年2月24日强制拆除沈女士位于下××房屋××层下半部分以及另外二层房屋、围墙及苗木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以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实施拆除,属于行政强制。内设的xx镇查违拆违办公室于2019年2月22日向沈女士作出的《拆违告知书》已经行政复议被撤销。xx镇相关部门拆除案涉房屋前并未履行前述程序,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有法定职权并经过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否则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北京王炳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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