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区某于2012年5月19日因病死亡,其生前没有就相应财产作出分割处理,亦未留下遗嘱。区某去世后,区某的父亲、母亲、妻子(2010年结婚)、女儿因继承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区某名下房产及租金。
区某名下的房产为座落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沧联村沧头中路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一栋(该房屋于2009年进行了拆除重建,权属人为区某,建筑结构为混合2-1/2层,总建筑面积为171.9993平方米)。后又加盖三层,但没有审批手续。现一楼作为铺位已出租,其他各楼层的房间出租情况不稳定,大部分没有出租出去。
法院判决

1、涉诉房产(171.9993平方米)为区某个人合法财产,区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加盖部分因无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非被继承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予支持。
2、租金部分属于其法定孳息,亦属于遗产范围,区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律师点评

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里所说的遗产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是死亡时财产就存在的,死亡后产生的不行;二是自己个人的,他人的不行;三是财产是合法的,非法的不行。
本案中涉诉房产为权属人是区某宅基地一栋,权属证明上载明:建筑结构为混合2-1/2层,总建筑面积为171.9993平方米,这部分财产合法的,法院认定属于遗产是没有问题的。但权属证明上没有载明的,即区某加建的部的分因没有经过审批,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未被法院认定为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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