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

发布时间:2025-10-09 10:03:4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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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编制机关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控规草案编制完成后,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编制计划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规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规。编制成果控规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批准备案城市的控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的控规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审查会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规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公开公布控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档案管理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规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经批准后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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