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1年,母子二人薄某、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约455.79万元;
2013年房屋交付,价款税费已结清。2014年双方又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地下车位。
随后办证时被卡:因两人名下已有住房,触及当时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房屋及车位产权登记申请未获核准,产权一直停留在开发商名下。
其后多年,母子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未果。
进入诉讼后,薄某同意放弃其合同权益,请求将房屋与车位仅过户至张某名下,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怎么判?】
静安法院认定:
两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过户受阻系限购政策导致,待买方具备购房资格后,卖方仍负有协助办理过户的合同义务;
薄某自愿让渡其合同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将权利变更为张某一人名下具有可行性。
据此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与地下1层车位524室产权变更登记,过户至张某名下;过户涉税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各自负担。
【今律说法】
政策型障碍≠合同失效:限购造成阶段性无法办证,并不当然终止或无效合同,待资格具备仍应履行。
合同权利可适法让渡:共有人一方自愿放弃并将权利集中于一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可予支持。
开发商的协助义务:在买方具备资格的前提下,卖方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过户,不能以“当年限购办不成”为由长期消极不作为。
【法律提示】
限购核验做在前:签约前先做购房资格及名下房产核验,保存核验结果与中介/开发商的书面说明。
合同写清“协助义务”:在预售/销售合同中细化:办证时限、资料流转、因政策原因的处理机制及再次办理的配合义务。
家庭权利安排要明确:若需由家庭成员单独持证,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仅登记至X名下”或预留变更路径,减少后续变更阻力。
被政策搁置别放弃:资格恢复或条件具备后及时书面催告对方履行;被拒可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并要求限期协助办证。
【写在最后】
本案给“限购年代遗留合同”一个清晰答案:合同仍在,义务仍在。当买方具备条件、共有人自愿让渡时,法院支持“改名继续履行”,督促开发商协助完成过户。
对多年“卡在办证路上”的购房者,是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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