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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纪某霞(甲方)、苗某付(乙方)、连云港市万众房产大庆西路营业厅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富强街联合巷6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2、房屋转让价格为238000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5000元作为定金;3、乙方付款方式为全额支付,甲乙双方约定自签订本合同3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天将剩余房款233000元给付甲方;4、如乙方所申请贷款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能获银行批准,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进行,双方互相清退各项款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其办理过程中已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5、双方约定税费各自承担;6、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在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后并且待甲方收到全款三日内,甲方将该房屋钥匙、水、电、煤气、物业结清并交付给乙方,该项由甲、乙双方自行交接;7、甲方必须在交房当日保证户口不被占用;8、补充条款:全款到账交房,水电自行交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原告苗某付给付被告纪某霞购房定金5000元。
2018年10月26日,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情况下进入涉案房屋居住,原告自认居住45天,后经被告报警处理。
案涉房屋被告纪某霞已于2019年6月27日过户卖与他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后被告将涉案房屋卖与他人,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返还购房定金。原告苗某付未经被告同意居住仍属于被告所有的房屋,期间产生水电、房屋使用、物品磨损等费用,本院酌定,上述费用为3000元,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扣除上述费用,被告纪某霞尚需返还给原告苗某付定金2000元(5000元-3000元)。综上,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纪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苗某付2000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苗某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纪某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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