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06-09 18:50:1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案情介绍

孟先生与顾女士于2016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孩子所有,双方离婚后,对房产均拥有居住权。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子中,共同抚养孩子,并且存在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

2017年2月,顾女士通过法院竞拍以人民币520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套房产,法院裁定该房产归顾女士所有。孟先生转给顾女士142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并支付了该房产的税费134100元。

2018年10月,顾女士搬离与孟先生共同居住的房屋,入住新购买的房子。

孟先生认为,双方离婚后并未真正分手,而是继续共同生活,共同购买了大额固定资产。于是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后经法院委托评估咨询公司进行评估,涉案房产的评估净值为910209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院认为

双方自2016年10月离婚之日起至2018年10月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产系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双方均有出资,而且双方的出资比例明确,故应按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份额。孟先生出资的金额包括购房款人民币142万及税费134100元。涉案房屋的总房价为520万元,总税费为人民币477768.23元。因此,孟先生占有涉案房产的份额为27.37%[(1420000+134100)÷(5200000+477768.23)]。

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顾女士名下,且实际由顾女士在使用,顾女士亦占有绝大部分的份额。故,涉案房产宜归顾女士所有,由顾女士折价补偿孟先生人民币2491242元(9102090元×27.37%)。双方各自因出资购买涉案房产所负的债务,应由各自承担。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律师建议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护明显较弱。即便“离婚不离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也不能直接推定为双方共有,在发生纠纷时仍需查明双方同居期间是否发生财产混同,是否共同出资、共同取得相应财产。

因此,建议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大额财产时,要保留好出资凭证;最好双方签署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对财产的出资及享有的份额,并进行产权登记,否则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

案例索引:(2019)粤0307民初22078号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佑成家事财富传承】联系。

欢迎转载,但须注明文章来源,尊重作者原创。

佑成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部

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的法律服务(包括婚姻财产风险隔离与规划、家企资产风险隔离与规划、二代传承管理与规划、私人财富综合规划管理方案的设计、意定监护规划、遗嘱规划等),综合运用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私人财富的风险隔离与资产保护(包括婚姻协议、资产代持协议、股权架构设计、公司章程设计、保险架构设计、信托架构设计、税务筹划等),以及提供财富传承(包括赠与、意定监护、遗嘱等法律工具与保险、信托等金融工具)方面的综合法律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财富传承、家族文化传承意愿,携手财富管理界,共同努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我们团队有专业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独立理财顾问,竭诚为您服务,佑成律师可以为您做得更多、更好

打赏
凡注明"来源:安吉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admin】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