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兄弟间房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4年
黎大和黎二系同胞兄弟。黎大夫妇在莲花县高洲乡建有一栋房屋,其父母参与了建房。房屋建成后,座向右边的房间系黎大家居住;黎二家在房屋座向左边的房间生活。
2001年
黎二拆除父母所建老房子并在原址建了新房。
2020年
黎大、黎二的母亲在村委会干部和邻居的见证下,对两栋房屋的分配作出意思表示:“两栋老房当时没有分配,现在要分各人一栋”。根据黎大的申请,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黎大的妻子严某。

现黎大的妻子严某诉称,要求黎二(本案被告)搬离至今存放在房屋内的物品,但黎二拒绝。因不满此举,严某将其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黎二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将其所有的物品搬出原告所有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诉争房屋已经由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不动产权证,原告作为该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被告与原告丈夫系亲兄弟,但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而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对原告亦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黎二停止对原告严某的侵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搬出被告放置在原告房屋内的物品,并将占用的房屋交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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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莲花法院
编辑:颜树鹏
编审:李娟
审核: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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