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
李某某
合同签订
最
裁判
该案是因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案涉事实产生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关联着具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兼具福利性和保障性。所以,李某某和速某某作为村居民小组的一员,将农村房屋买户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房屋及其占用宅基地的同时买卖,这有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属性和法律规定,李某某和被告人卓某某之间的《集资房户头转让协议》应当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涉及的《集资房户头转让协议》经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非过错方遭受损失,可以另立案件主张权益。
法官的后语
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买卖有专门规定,购买农村土地之前必须先知道其是否有资格购买,不然就算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权利获得房屋所有权,还要依据其过错来承担合同无效所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