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河一家建材厂被罚

发布时间:2023-06-08 15:50: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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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23]QZ032号

当事人名称:青州市华伟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369*****
实际投资人:杨*星
地址:青州市弥河镇壮汉庙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5月16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江、杨晓明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煤渣等物料露天存放,未按要求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产生的扬尘造成环境污染。

你单位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煤渣等物料露天存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市华伟建材厂部分易产生扬尘的煤渣等物料露天存放,未按要求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造成环境污染。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青州市华伟建材厂;证明内容:青州市华伟建材厂为合法企业。

3、证据名称:青州市华伟建材厂职工保险明细;提取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青州市华伟建材厂;证明内容:青州市华伟建材厂为小型企业。

4、证据名称:杨*星、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青州市华伟建材厂;证明内容:杨*星、刘*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投资人证明书;提取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青州市华伟建材厂;证明内容:证明杨*星为青州市华伟建材厂实际投资人。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青州市华伟建材厂;证明内容:授权刘*代表青州市华伟建材厂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7、证据名称: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5月16日;提供单位:青州市华伟建材厂;证明内容:青州市华伟建材厂原辅材料按要求应在储库密闭储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23〕第QZ0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8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环告字〔2023〕QZ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5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违法事实为采取部分密闭设施,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为100m2以上不足500m2,裁量等级3;项目建设地点为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0)进行裁量,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青州市海岱中路2688号潍坊市青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来源:青州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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