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被诉
看看法院怎么判?
本期以案释法
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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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余某系某小区业主,并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一个停车位。2020年11月,余某购买了一辆小型电动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该小区物业公司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为此,余某多次前往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但均遭拒绝,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一,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配电箱的使用负荷、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安全等问题,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对此并无决定权;其二,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物业公司与余某并无此类合同约定,故其无向余某出具该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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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余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其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余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利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
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余某出具允许在该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余某安装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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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金刚提示
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主面临充电难问题,而物业公司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安装充电桩心存疑虑而引发诉讼的不在少数。对此,物业公司应当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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