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本金基数的计算方法\n \n《民法典》第6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到款金额为本金。如果预先扣除的是利息,那就没有任何争议,应当以实际到款金额作为本金基数。\n \n但是,实践中,贷款公司提前扣除的可能不是利息,而是“信息服务费”(比如,平台公司为实际出借方做出了资信评估、每月持续追踪还款能力等等工作),所以并不能算是明着违法。\n \n对于这种预先扣除服务费用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核“是否实际发生了相关服务”(是真实发生了,还是就只是一个收费的名头),即需要收费单位举出相应的资信能力评估记录、后续持续跟踪记录等工作记录。如果能够证明平台公司每月都做出了工作,那么这个信息服务费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以服务费扣除之前的合同约定金额,作为本金计算基数;如果实际没有作出工作,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是“砍头息”,以实际到款金额作为本金计算技术。\n \n第二,关于利率的计算方法\n \nP2P类借款,如果直接说明了利率,当然非常好,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利率、约定“按照等额本息法还款”,就还需要自行把合同隐藏的利率计算出来,然后才能够按照该利率,计算实际应还的金额。\n \n众所周知,年利率=利息/本金/年数。但是,对于等额本息还款的利率,我认为不能直接用“(合同约定本息总和-合同约定基数)/合同约定基数/年限”计算年利率。因为按等额本息法,每期还款的时候,都或多或少还了本金;在本金不变、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的情况下,计算得到这个利率,那么在本金持续减少、直至为0的情况下支付同等金额的利息,实际利率肯定比该利率要高。\n \n这种情况下,好像需要套用等额本息法的某个公式。我不是专门干金融的,就不是很清楚了。\n \n第三,关于剩余本金、利息的计算方法\n \n已知基数、利率,就可以计算实际应还本息金额了。但是,如约定按照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并不是到期后一并支付,相当于是约定“同时还本金、利息”\n \n在当事人支付的款项中,既有本金,也有利息,但有多少本金、多少利息呢?\n \n我认为需要另行做一个“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暂且认定为属于砍头息)、以计算利率为标准、分期还款”的等额本息还款表,对应到当事人已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的位置,判断剩余的本金、利息金额。\n \n小小的一件事,需要考察的内容还挺多。分享给大家\n \n#独立执业的青年律师 #P2P #砍头息 #每日一个法律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