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 自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正式施行。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的分割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n第一种情况,若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但直至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完成转移登记,且双方就房屋归属或分割存在争议,协商无果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赠与目的,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及生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多方面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数额。\n第二种情况,若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已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屋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并且赠与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同时,也会结合赠与目的,全面考虑共同生活及生育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数额。\n此外,如果赠与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赠与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并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