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下发责令交地决定就想拆除房屋?绝不可以

发布时间:2023-04-25 10:58:1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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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件回放

       

席某系西安市灞桥区某某街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在某某村某某号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一处。2013年7月份某某村开始城中村改造宣传,8月份开始实施,由于一直未见到城中村改造的批复等合法手续,席某没有同意拆迁。

2020年3月29日早晨一群人员将席某房屋周围控制,并将房屋强行拆除。席某报警,警察称强拆是某某街办工作人员现场拆迁,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席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违法。

庭审中,某某街办辩称,某某街办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在征地搬迁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某某街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依法驳回席某的起诉。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某某街办于2020年3月29日拆除席某位于灞桥区某某村某某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02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某某街办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拆除涉案房屋前向席某履行上述相关程序,保障席某的陈述和申辩权,也未提交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证据,仅向席某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情形下,强制拆除席某的案涉房屋,某某街办拆除席某房屋的行为程序明显违法。因强制拆除行为属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03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进行催告,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载明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北京京尹律师征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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