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笔记--房产评估

发布时间:2025-09-24 14:17:2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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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笔记--房产评估

通商笔记--房产评估

问:房屋评估仅有认购书,购房合同且产权登记在开发商之下,会在评估阶段造成怎样的结果?\n \n一、仅有购房合同是否可以进行评估\n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其规定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类必须提供的材料为: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相关批文、契税发票、测绘成果等。本案中,当事人未完成产权登记,产权仍登记于房地产商名下,且有购房合同,符合提供材料的基本要求。\n \n二、缺少其余材料对于最终评估有何影响\n《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指出: 委托评估材料不全而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对评估结果有较大影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材料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补充。评估所必需的材料无法补充,或者补充后仍然难以满足评估需要,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依据不足假设”中说明因缺少评估所必需的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并将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补充材料书面申请及人民法院出具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的书面通知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n《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九条指出,人民法院未按本规范附件中列明的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提供全部材料,评估机构认为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或材料线索。\n当事人不提供或未能提供,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线索无法提取到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n综上,若评估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供材料不全,需补充提交材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材料申请,要求补充关键材料。人民法院将通知当事人(购房者、开发商)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材料线索。若当事人(尤其是开发商或购房者)无法提供补充材料,或根据线索仍无法提取到必要材料,人民法院将书面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此时,评估程序不会因材料缺失而终止,但需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风险。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但会在评估报告“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依据不足假设”中说明因缺少评估所必需的材料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风险。#资产评估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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