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交易都有哪些税费?\n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交易税费,以下是相关信息:\n- 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与商品房一致,交易时需补缴差价。\n-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需按照当时购房价格作为缴税基数缴纳税款,由出售方缴纳。\n- 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n- 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按当时购房价的10%;\n- 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当时购房价的20%;\n- 2010年4月15日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当时购房价的30%缴纳。\n这些税费标准适用于经济适用房交易时的税费计算。\n#房产知识 #经济适用房 #房产政策#房产交易税费 #经开区 #郑州 #购房 #过渡性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