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娘家所在村因市政建设面临征收,刘女士娘家的宅基地房屋及部分承包地也在征收地块中。该宅基地房多年前由刘女士的父母建造,刘女士和她姐姐均为该宅基地房屋建房审批表中登记人员。三年前,刘女士嫁到外村生活,但户口还在娘家。刘女士的姐夫是四年前入赘到她娘家。
刘女士想知道:她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她姐夫又是否应获得补偿?
这是前几日遇到的一个咨询,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同时涵盖了“外嫁女”和“入赘男”在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时的权益认定。简要分析如下:
1、宅基地房屋补偿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民——[2007]24号)关于宅基地房屋权属及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归属的相关规定:
(1)宅基地房屋建造用地审批表所核定的人员为刘女士的父母、刘女士和刘女士的姐姐四人,一般认为这四人为该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房屋相关动迁补偿由这四人取得。如人员减少,相应补偿份额按继承处理。
(2)前述宅基地房屋如果并未进行新建、翻新、改扩建,或刘女士的姐夫并未参与房屋重建扩建等,那么刘女士的姐夫对拆迁补偿中针对房屋部分的补偿不享有权利。
(3)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奖励费、签约奖等宅基地房屋相关的补偿项目一般应由实际居住人享有,刘女士的姐夫对此应享有权利份额。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宅基地使用权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具体到本咨询事项中:
(1)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准,且刘女士的户口仍在娘家,该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征收补偿仍由刘女士的父母和刘女士两姐妹这四人共有。如人员减少,则相关补偿由剩余人员共有,不发生继承。
(2)因婚嫁新加入该户的家庭成员需通过“扩建”、“重建”、“易址迁建”、“分户新申请宅基地”等方式来保障其宅基地使用权属,并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及政府批准。
(3)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安置对象(被拆迁人)的资格认定等均与当地拆迁政策相关,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地域性。
3、承包地征地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项并列的用益物权,存在根本差异但又容易混淆。
刘女士及其姐夫能否享有承包地征地补偿的关键点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二人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考量如下因素:
-- 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户口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 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 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 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 是否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民义务;
-- 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具体到刘女士的咨询事项中:
(1)刘女士嫁出后户口仍在本村,如果其承包地并未收回,或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也未在嫁入地生活,一般认为仍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如果刘女士在嫁入地并未分得土地,原户籍地基层政府不得收回其在娘家村的承包地;如果刘女士在嫁入地已分得承包地,那她就不能在娘家村继续承包土地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
(3)刘女士的姐夫户口已迁入该村并在该村实际生活居住,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和征地补偿。